索引号 | 0101-02003005-2017-000013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7-12-27 | |
内容概述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淄政发〔2017〕77号)、《淄博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字〔2017〕1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高新区管委会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做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财政局、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高新区区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四)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高新区财政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 高新区财政局主要负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收取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三)拟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
(四)编制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五)批复高新区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对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监管(所属)企业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并进行审核;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五)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
(六)配合高新区财政局对所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
(三)建立、健全内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决算、绩效管理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收支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上交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净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十条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母公司、总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
第十一条 高新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有全资企业应交利润的上交比例建议,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将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全额上交。
第十三条 国有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交。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区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交。
第十五条 其他需上交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服从高新区工委、管委总体部署规划,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关系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家资本金注入;
(三)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
(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高新区工委、管委会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5号文件做好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5〕10号)等要求,编制中期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第十八条 编制年度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国家和省、市有关调控政策及其要求;
(三)中期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
(四)上年度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五)高新区财政局年度预算编制安排;
(六)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有关预算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年度盈利等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进行测算编制。
第二十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并按下列程序进行编制:
(一)高新区财政局按照管委会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政策,布置编报年度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高新区财政局的编报要求,向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布置编报年度区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三)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并抄报高新区财政局;
(四)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对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初审后,汇总编制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报高新区财政局;
(五)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及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草案,进行统筹平衡后,编制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二十一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应当报高新区管委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管委会批准后,高新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高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制到项。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收到区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高新区财政局复核,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区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二)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高新区财政局的复核意见向所监管(所属)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并向企业开具“非税收入缴款书”;
(三)区属企业依据区级国资预算单位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上交通知和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办理国有资本收益交库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级国资预算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交高新区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六条 淄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
第二十七条 淄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淄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结余资金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中统筹考虑。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管委会批准的淄博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具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按照规定程序,报送管委会审查和批准。
在预算执行中,因中央、省、市增加不需要管委会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三十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或企业因国家和省、市、高新区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或其他调整因素需要调整预算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报高新区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第七章 决 算
第三十二条 高新区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年度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制发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三十三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编制本部门区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高新区财政局。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各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高新区审计部门审计后,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高新区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高新区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八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七条 高新区财政局应当对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跟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设立项目绩效目标,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切实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不断提升预算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十九条 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四十条 高新区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高新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高新区财政局和有关区级国资预算单位、区级国资预算企业要按照中央、省、市和管委会关于预决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高新区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授权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