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1-02003005-2017-000012 | 发布机构 | 法制办 |
文号 | 发文日期 | 2017-12-21 |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规范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效率,降低验收费用,进而推动政务服务水平的提升和投资发展环境的优化,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度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148号)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以下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经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对于具备同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多个主体独立实施的专项验收方式变为集中并联的验收方式,统一窗口受理、统一现场验收、统一交送验收文件。
第四条 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已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及施工图审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并有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规划勘验技术报告。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七)已完成有关专业性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联合验收实施部门包括:建设局、规划二处、高新区消防大队等部门(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实际情况,各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能,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验收标准实施各专项验收工作,并对联合验收过程的审批结果、勘察意见和出具的法律文书负责,保证联合验收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六条 联合验收工作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积极沟通配合,共同促进联合验收工作的统筹合作。
第七条 联合验收工作流程。
联合验收按照“一窗受理、先期审核、现场勘验、出具文书”的流程开展工作。
(一)一窗受理。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愿向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出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综合受理窗口负责联合验收的受理工作。
(二)先期审核。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验收单位召开先期联审会,对申请单位提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集中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单位应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
(三)现场勘验。先期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确定勘验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各部门验收人员在约定时间集中上门进行现场勘察验收,申请单位现场配合验收工作。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现场勘察意见书》上填写验收结论并签字确认。
经现场勘验有需要整改复验的,相关验收部门应当场提出整改意见,并将需要整改的事项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四)出具文书。经现场联合验收后,验收内容合格的由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经综合受理窗口汇总后发放申请单位。
第八条 联合验收工作保障措施。
(一)监督保障制度。行政服务中心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各验收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工作,会同各验收部门全面梳理联合验收事项、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将联合验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淄博高新区“三最”城市建设行政服务效能考核,确保联合验收工作规范、高效运行。
(二)建立回访制度。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召开座谈会、回访企业等形式,听取建设单位对联合验收工作的意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联合验收工作机制。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验收部门(单位)不得单独进行单项验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淄博高新区管委会授权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