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04-04002-2018-000001 | 发布机构 | 经发局 |
文号 | 淄高新经发〔2017〕100号 | 发文日期 | 2018-1-23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高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下放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淄价字【2017】20号)要求,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
GXQDR-2017-0050001
关于进一步明确高新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高新经发〔2017〕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高新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淄博市物价局关于做好部分下放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淄价字【2017】20号)要求,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1、居民:6元/户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减半收费,即3元/户月。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弃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客运出租车2元/车月,中巴(30座及以下的)10元/车月,大客(30座以上的)30元/车月,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1元/吨月收取;客运列车因产生的垃圾量难以计算,按企业在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二、征收范围
高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高新区市政环卫处负责征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收单位接文后,要严格落实收费标准公示制度,自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高新区财政局
2017年8月3日